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市本级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地税政[2009]80号 2009-9-9 税屋提示——依据丽地税公告[2016]7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创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96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法定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扣缴)申报时间 股权转让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税务分局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并缴清税款。 三、纳税(扣缴)申报资料 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四)资产负债表; (五)企业利润表; (六)股权原值凭证(或出资证明书); (七)费用凭证; (八)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四、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无偿受赠再转让的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股权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股权原值,是指股权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股权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 (三)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税款不予退回。 五、以下情形不涉及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一)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因无偿赠与股权发生的股权变更(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以及公证部门证明等)。 直系亲属主要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遗产处分是指股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股权的行为。 (二)企业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集团公司、控股集团,出资人和出资比例未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注册资本变动,出资人、出资比例均未发生变化,房产、土地所有人也未发生变化的。 对上述情形,税务分局应深入调查其真实性,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补征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处罚。 六、审核确认 税务分局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涉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实际情况,并分别就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完整、申报计税依据客观真实的,按照其实际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出资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转让股权的企业处在筹建期内的; 2、转让股权的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均为租赁的; 3、提供经产权交易中心、拍卖行、法院等具有公信力的单位确认的实际股权转让价格或净资产价格的书面资料等确凿证据资料的。 (二)对提供的申报资料存在明显瑕疵、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其它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资料,证明其申报资料、申报计税依据客观真实的,应提供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资质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出具的股权转让评估报告,采用以下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于股权转让当年所得税查帐征收的企业,依据按市场价格评估的股权转让评估报告、会计报表,确定企业的净资产,并按照股权比例计算转让方占净资产的份额,与股权转让协议价格进行比对,按孰高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原值及合理税费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股权转让当年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依据提供的企业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誉等资产按市场价格评估的股权转让评估报告,与股权转让协议价格进行比对,按孰高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原值及合理税费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申报资料存在明显瑕疵、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要是指: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或等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期股权分配所得的。 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人股东所投资企业最近3年连续亏损或迫于自身偿债等财务方面的压力而转让股权等理由。 七、办理流程和时限 税务分局办税服务科受理申报的当日将相关资料移交管理科核实,必要时可实地下户核查,并出具股权转让调查核实报告表(见附件2)转交综合业务科,由综合业务科出具审核意见,交分局领导审批后转办税服务科。 办税服务科对已按规定纳税的,出具股权转让纳税证明(见附件3);对不涉及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出具股权变更不征税证明(见附件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完税凭证及股权转让纳税证明或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事宜原则上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遇特殊情况,经分局局长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八、动态管理 税务分局应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基础信息逐户进行登记并建立电子台账,详细记录股东情况,如姓名、身份证号、住所、投资额、投资比例、分配比例、投资时间等内容,密切关注股东股权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附件:(略)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股权转让调查核实报告表 3、股权转让纳税证明 4、股权变更不征税证明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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