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2009]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9
摘要:外商投资项目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9]12号           2009-03-1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为保证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且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经审核,省局同意对符合条件的86家(名单见附件)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请各地严格按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按现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对于外商投资项目2009年6月30日以前采购的国产设备,企业可以选择按照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抵扣,也可以选择按原规定进行退税。选择按原规定退税的,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外商投资项目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四、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请,必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同时做好已退税国产设备的监管工作,监管时间以该国产设备《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开始计算,监管期为5年。

  附件:2006年7月1日以前外商投资项目名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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