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4]89号 2004-6-11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对享受免税优惠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检查清理。凡不同时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免税资格,对其销售的废旧物资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每季进行一次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的废旧物资购销与资金流向、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开具情况是否相符。发现企业有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的,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个体工商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月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月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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