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沈地税综[1999]80号 1999-04-13 税屋提示——依据沈地税发[2002]6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自2002年05月1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地税法[1999]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第11条中关于原非独立核算部分,分离后组建的全资子公司3年内仍按原办法实行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需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条款废止]对第11条中有关分离后仍在原企业范围内提供内部劳务,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按下列情况掌握:分离后提供的内部劳务收入在分离前属于免税项目的,可按此规定执行,3年内免征营业税;而在分离前就属于征税项目的,分离后则应照章征税。 三、对1994年度以前发生的应收帐款,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200号)文件规定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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