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49号 2022-4-18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提高我市治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下称《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2019年第81号公告,下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全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同管理 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农牧、水利、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切实提升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负责主导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等机制的建立、运行;税务机关负责依法征管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统一规范的书面通知,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复垦进行认定;农牧部门负责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 (二)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 根据工作需要,各部门间采取定期交换、实时交换两种方式交换涉耕地占用税有关信息。信息交换可以使用电子或纸质等媒介传递。具体传递方式由各单位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确定。 1.定期交换。每半年结束的10日内,市、旗区两级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它农用地转用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土地复垦信息,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经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及草场使用信息等。 2.实时交换。市、旗区两级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发现未批先占农用地、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污染和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等情形后,应于发现情况10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并提供《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和《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市、旗区两级自然资源、农牧等相关部门认定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土地后,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复垦信息表》。 (三)严格落实“先税后证”政策 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耕地,自然资源部门在通知其办理耕地占用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同级税务部门,同时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凭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凭证和其它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临时用地批复。 (四)规范复垦退税相关程序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土地所在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农业、林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5项内容上填加复垦完成时间,确保税务机关准确判断退税条件。 纳税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税务部门凭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和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是税法赋予税务、自然资源、农牧、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提升我市税收管理水平。 (二)履职尽责,加强税源管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涉耕地占用税信息交换细则,健立长效协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耕地占用税源头管控。 (三)权责匹配,强化综合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安全保密等方面为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给予支持和保障,并明确部门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联络工作,确保相关机制落地。 三、其它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7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执行有关规定。 附件:附件1-10.doc 1.耕地占用税部门工作职责表 2.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3.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4.20XX年X季度鄂尔多斯市农用地转用信息汇总表(样表) 5.农用地转用信息表(样表) 6.临时用地信息表(样表) 7.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样表) 8.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样表) 9.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样表) 10.土地复垦信息表(样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完善中国特色生态税收法律体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更好发挥耕地占用税职能作用,2019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开始实施。同时,2019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耕地占用税法》有关规定。同月,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措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78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的,许多条款已经与《耕地占用税法》不相匹配,需要重新修订。 二、目标任务 (一)对各部门职责进行明确,从源头上管控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规范复垦退税相关程序。 三、涉及范围 鄂尔多斯市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四、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3.《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土地复垦条例》; 6.《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7.《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执行有关规定。 六、关键词诠释 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比照耕地管理执行。 2.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由旗区级(含)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七、新旧政策差异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78号) 侧重明确损毁耕地的认定及损毁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22〕49号) 侧重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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