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梅汕铁路总公司申请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7]299号 1997-10-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总公司《关于广梅汕铁路免缴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的请示》(广梅汕铁财[1996]358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考虑到你总公司建设广梅汕铁路的贷款投资大,还贷付息任务重,经营初期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我局同意,对你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1997年底前给予免征照顾。 二、对你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应按规定征收。 三、你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税法的规定,将使用的土地、房产的座落地址、土地面积、房产原值或租金、用途,和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用途等资料如实报送给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并向其办理纳税申报和免税事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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