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武政[2016]20号 2016-4-30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等文件精神,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稳妥推进,逐步完善。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 单位实施范围为: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人员实施范围为:参保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人员身份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根据单位的供款性质,分别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财政和单位按照比例承担,或者由单位全额承担。个人缴费由本人承担,由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标准按照湖北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仅用于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五、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经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详见后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经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 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六、规范待遇统筹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的退休待遇中,属于统筹内项目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属于统筹外项目的,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由单位发放。 七、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具体办法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和统筹安排,适时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统一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九、加强基金监督和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坚持省级统筹方向,现阶段暂与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方式一致,待条件成熟时,按照省里部署实行省级统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统一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一、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8%;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4%,由单位代扣代缴。 职业年金基金的来源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其单位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记账,且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照实际收益计息。 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照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可随同转移。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参保单位和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采取银行代扣方式进行征收。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付时,通过申请省级调剂金、各级财政给予补贴等途径解决。 十三、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 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大整合调整力度,优化经办能力建设,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力量;各区人民政府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全省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规程,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由省级集中建设、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向参保人员普遍发放全国统一标准、加载金融服务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环境。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按期顺利进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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