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含右丙氧芬药品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1]97号 2011-0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鉴于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存在严重的心脏毒副作用,且过量服用可危及生命,决定逐步将其撤出我国市场。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广大参保人员用药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删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中的“复方丙氧氨酚口服常释剂型”(西药第220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对本地调整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进行认真核查,涉及相关药品的品种应予以删除。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应调整工作。 三、由于长期使用右丙氧芬的患者需要逐步停药,在该药调出药品目录的过程中,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衔接,在患者调整用药时按规定支付该药费用,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撤销该药品日期(2011年7月31日)起停止该药的费用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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