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推销、兑付国家债券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2]48号 1992-02-29 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对各银行推销国库券所得推销费和各银行及经办单位推销国家债券所得手续费不征收营业税。由于1991年财政部正式颁发的《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国债的推销费统一改称为“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有必要根据这一变化对营业税的上述规定重新予以明确。同时,为了有利于国债发行,有必要对代兑付国债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加以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凡是办理代发行和代兑付国债业务的单位,其所得的代发行、代兑付国债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债系指由财政部发行的政府债券。 二、为便于税务机关执行本通知,各代发行、代兑付国债的单位,应将代发行、代兑付国债所得的手续费收入单独记帐。 三、本通知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87)财税营字第006号通知、(89)国税流字第485号通知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局 1992年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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