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10]3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03-30
摘要:非本单位人员与新闻出版单位人员合作的课题或学术论文因发表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虽未发表,但从合作单位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10]36号            2010-3-30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3]346号)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0]042号)作如下修订:

  删除第二条。

  修改后的正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川地税发[2000]4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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