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政策依据 |
相关说明 |
1 |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
1.矿业权占用费。根据国发〔2017〕29号,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由于矿产权占用费相关的征收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仍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指的是依据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向矿业权人收取的使用费用。 2.矿业权出让收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城勘查、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3.矿产资源补偿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文件下发后,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已降为零。 |
1.矿业权占用费 改革后新办法尚未出台,其前身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为: (1)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矿业权出让收益 (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2)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
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缴费人依据《缴款通知书》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国务院令第150号、第240号、第241号,财综〔2017〕35号, 国发〔2017〕29号,财税〔2016〕53号,财综〔2021〕19号 |
2021年划转项目 |
2 |
海域使用金 |
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
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现行征收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财综〔2018〕15号文件制定的国家标准施行。地方标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
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缴费人依据《缴款通知书》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财综[2006]第24号,财综[2007]第10号,财综[2008]71号,财建〔2009〕491号,财综〔2013〕66号,财综〔2018〕15号,财建〔2018〕861号,财综〔2021〕19号 |
2021年划转项目 |
3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公式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利用面积为准。 |
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缴费人依据《缴款通知书》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财综〔2010〕44号,财建〔2018〕861号》,财综〔2018〕15号,财综〔2021〕19号 |
2021年划转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