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新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旧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请问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新所得税法办理,还是仍按原所得税法办理? 二、有一些内、外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拟于2008年第一季度终止经营,进行所得税清算时,按新所得税法办理还是按原所得税法办理? 1、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的规定,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按原所得税法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在2008年第一季度因经营管理不善终止经营,所得税清算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依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在2008年第一季度终止经营,进行所得税清算时,应按新所得税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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