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明确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06
摘要:税总明确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正式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税总明确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正式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中税网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该通知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等其他个人。 
  1、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例:某公司资产评估增值100万元,全部按照比例分配给全体股东作为股本增量,其中自然人股东张三分配到其中的60%(60万元),则张三所增加的公司资本应同时作为张三取得的红利看待。这时对张三取得的红利有两种处理方法(为简便起见,假定价外配税也通过资本公积金开支):
  一是价内扣税,会计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金 60万
   贷:股本 48万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8万 
  二是价外现金配税,会计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金 75万
   贷:股本 60万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万
  2、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比如,个人将拥有的原始购买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评估作价400万元作为投资投入被投资企业,其增值的100万元用作为个人的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中评估价值高于原始价值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对大多数自然人的影响不大。
  3、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意味着通知发布之前的非货币资产对外评估增殖得以获得延迟纳税豁免,但是通知本身是2008年12月9日发布,地方税务机关多在09年2月以后转发,真正公布于公众视野也多在2月以后,通知发布之日到2月之间的一段期间如何处理,也应当明确。
  4、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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