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09]61号:关注营业税失效废止文件及条款的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何晓霞 赵国庆 人气: 时间:2009-06-29
摘要: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

  2、外币折算问题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

  文件具体规定: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代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外汇转贷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文件具体规定: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依照本办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包括:
  (一)买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租船公司为纳税人;
  (二)程租船,以外国船东为纳税人;
  (三)中国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四)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五)其他外国籍船舶,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

  依法经批准经营外轮代理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代理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4.65%的综合计征率计征,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65%。

  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经由另一国或者地区转运到目的地的,营业税按照纳税人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后续运输企业运费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按照提单全程运输收入总额计征。

  失效原因:后文有新规定

  处理意见:1、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问题,依据《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

  2、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问题,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3、运输业差额征税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对于和我国签订海运、空运税收协定的国家按协定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文件具体规定:第一条: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机构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第九条: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失效原因:后文将有新规定
  处理意见:从废止的金融保险业的条款来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税问题不久将会下发新的专门文件进行规范。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文件具体规定: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附件一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失效原因:后文有新规定
  处理意见:不征收营业税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判定方法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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