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09]61号:关注营业税失效废止文件及条款的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何晓霞 赵国庆 人气: 时间:2009-06-29
摘要: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

  文件具体规定:第一条: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失效原因:依据文件改变
  处理意见:根据《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一条第二、三项。
  文件具体规定:第二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第三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所有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都应缴纳营业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二条
  文件具体规定:第二条: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失效原因:后文有新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文件具体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失效原因:后文将有新规定

  处理意见:1、医疗服务免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

  2、预计配合新医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医疗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有新文件下发。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第三项。

  文件具体规定:第一条第三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所有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都应缴纳营业税。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

  文件具体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第二条第六项: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第四条: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第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1、出口保险业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七款: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同时,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承包、承租、挂靠营业税纳税人确定问题,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营业税扣除项目管理,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同时,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