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09]61号:关注营业税失效废止文件及条款的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何晓霞 赵国庆 人气: 时间:2009-06-29
摘要: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4、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二条第(三)项。

  文件具体规定:第二条第三项: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所有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都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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