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旧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日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依各自的权限相继下发文件对原有文件进行清理,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4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文件后,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针对最新下发的财税[2009]61号文件,企业应对影响较大的文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一、因新条例及细则有新的规定而废止的文件或条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二条 新规:根据新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说明:新条例取消了原营业税的税目税率表中的征收范围,试行了15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是否还适用,有待总局再次发原文明确。关于娱乐业具体适用税率的规定,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已不再由财政部及总局发文明确,而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2、关于装饰劳务问题 新规: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说明:新细则已对装饰劳务做了除外规定,即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对装饰劳务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 3、关于起征点问题 新规:根据新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说明: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对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上升为细则,营业额的幅度没有变化,但关于起征点需注意的是,这里明确了营业额是指合计数,而不是单一税目的营业额。并且关于起征点的规定仅限于个人,根据新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4、关于免税规定 新规:根据新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新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说明:驾校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不符合免税条件,应按规定征营业税。 5、关于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问题 新规:(1)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问题,依据新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3)运输业差额征税问题,依据新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对于和我国签订海运、空运税收协定的国家按协定执行。 说明:关于外国公司船舶运输从中国取得收入的问题,关于营业税的规定应依上述新规定处理。 6、关于不征营业税收入问题 新规:不征收营业税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判定方法依据新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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