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9]217号 2009-10-12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粤地税发[2009]17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终“双薪”计税,按照《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4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虽名义上不在公司任职、受雇,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公司任职、受雇,所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或其他类似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符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规定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本人有效护照、住在国定居(合法居留资格)证及我国设在其住在国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正本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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