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8]108号 大连市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15
摘要: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八条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按以下要求报送:

  (一)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二)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网上申报单位,报送通过网上报税系统“查询打印”功能打印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件1-10);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非网上报税单位,报送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查询统计”功能打印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件1-11)第一页和最后一页。

  (三)其他没有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窗口申报扣缴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实行“工资薪金所得”附征的建筑业扣缴义务人,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实行“工资薪金所得”附征的建筑业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见附件1-2);财政单位统发工资实行汇总扣缴申报的,在窗口申报的同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财政单位统发工资专用)》(见附件1-3);对本单位从事税法规定的特殊行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年度扣缴申报,在窗口申报的同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特定行业人员年度申报)》(见附件1-4);其他窗口申报扣缴义务人在窗口申报的同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件1-1)。

  第三章 自行申报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申报纳税人,包括: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经营所得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

  第二十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或窗口申报方式自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如需补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取得《税收缴款书》等完税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上款所述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经营所得的日常申报。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所得,可以通过金融卡、窗口申报、委托代征等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实行非定期定额户方式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所得,可以采取网络申报和窗口申报等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自行申报期限分别为: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其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实行非定期定额户方式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的申报办法,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是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的开具单位。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和实行明细扣缴申报的纳税人是完税证明的开具对象。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式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一)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完税证明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理的,应持纳税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税额后,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二)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年终一次性开具完税证明。

  年度终了后,邮政部门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信息部门取得经过税务机关加密的数据报文,并于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完税证明的分装邮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完税证明由市局计会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完税证明的样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完税证明的领用、保存及缴销工作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用量到市局计会部门领用完税证明。

  邮政部门到市局指定的税务机关领用完税证明。

  第二十九条 市局信息部门负责将邮政部门提供的无法送达的信息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信息进行核实并通知企业变更税务登记。

  第五章 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有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表明个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收入(所得)、征补退抵税款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涉及某个单位人员整体收入、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但根据司法或者行政文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各环节均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5号)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工作由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负责;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证明)的管理工作由市局计会处负责;个人所得税数据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略)

  2.汇总申报的录入规则 (略)

  3.[附件废止]即时开具的完税证明样式 (略)

  4.[附件废止]年终一次性开具的完税证明样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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