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8]108号 大连市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15
摘要: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废止]

大地税函[2008]108号         2008-07-15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1号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使用问题的通告,本文自2016年07月27日起,附件1-1、附件1-2、附件1-3、附件1-4、附件1-8、附件1-9、附件1-10自2016年8月1日起废止。
  2、依据大地税告〔2013〕2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18日起,附件1-5、附件1-6,在新申报表启用后废止。
  3、依据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本法规自2010年12月28日起,附件3:即使开具的完税证明样式和附件4:年终一次性开具的完税证明样式废止。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及自行申报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全员全额申报管理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六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扫描和窗口申报等方式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八条 下列情形,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汇总申报:

  (一)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统发工资(不包括财政部门本单位人员的扣缴申报),且财政部门不负责统发单位明细申报的;

  (二)国家机关支付国家保密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

  (三)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按企业收入附征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四)上市公司向二级市场股东支付的股息以及证券公司向在其开户并存款的个人支付利息且支付单笔股息、利息不超过10万元的;

  (五)企业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并向个人支付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每次不超过800元的;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支付奖金的;

  (七)企事业单位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经济利益每次不超过800元的。

  第九条 由财政部门负责统发工资且为其实行明细申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若当期未另行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当期可不再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汇总申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于次月终了后十日内报市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提及的财政部门,应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财政单位统发工资专用)》(见附件1-3),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窗口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提及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实行“工资薪金所得”附征的建筑业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见附件1-2)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汇总申报的录入规则》(见附件2)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使用扫描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且当期无税的扣缴义务人,可仅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情况。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当期代扣代缴各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当进行明细申报;若当期无税,则无需申报。

  第十六条 外籍人员一律实行登记管理。有扣缴义务人的外籍人员,通过扣缴义务人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纳税人基础信息中进行登记。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外籍人员,在自行申报时进行基础信息登记。外籍人员登记时实行一人一码,每一编码不得重复使用。外籍人员实行如下18位编码规则:

  (一)外籍人员所在扣缴单位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其编码规则为:外籍人员所在扣缴单位的15位纳税识别号+3位顺序号(如001、002、003……有序排序);

  (二)外籍人员所在扣缴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其编码规则为:八个零+外籍人员所在扣缴单位的地税管理码(7位税务代码)+3位顺序号(如001、002、003……有序排序);

  (三)外籍人员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其编码规则为:6个零+税务机关公用码(9位)+3位顺序号(如001、002、003……有序排序)。

  第十七条 外籍人员需要单独开具完税凭证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网络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完成系统申报操作程序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单独打印完税凭证请求,由税务人员在税收业务管理平台“个税数据接收”模块进行处理。

  (二)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介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完成系统申报操作程序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提出单独打印完税凭证请求,由税务人员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税收业务管理平台“个税数据接收”模块进行处理。

  (三)使用扫描表进行窗口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单独打印完税凭证的请求,税务人员在税收业务管理平台“受理申报”模块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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