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77号 2002-03-25 税屋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2号)转发给你们,增值税的具体退税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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