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2]33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0-11
摘要: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本局及所属直属局、区(分)局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本局复议案件审理的合法、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2]338号        2002-10-11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本局及所属直属局、区(分)局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本局复议案件审理的合法、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税务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本工作规程审理复议案件。

  第三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理复议案件的机构是复议委员会。复议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本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政策法规处、办公室、流转税处、所得税处、涉外税处、征管处、计划统计处、票证管理所的负责人担任。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理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重大、复杂的复议案件;

  2、负责因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负责因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第五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意见,报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批准或报复议委员会讨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负责处理或转送纳税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申请;

  5、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负责复议决定书的送达,并负责对复议决定的跟踪落实;

  7、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8、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9、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六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工作过程中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有关业务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复议申请,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裁决书。

  第八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复议案件,对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的复议案件,可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报送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定签发。

  第九条 重大、复杂的复议案件,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提交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指案情严重、数额巨大、政策界限不明确、征纳双方存在重大争议以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十条 复议委员会负责审理“重大、复杂”的复议案件,其工作程序为:

  1、复议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复议案件;

  2、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3、复议结论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会议由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5、办公室应在会议前三天,将案件有关材料送发委员会各委员;

  6、复议案件经办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案件审理情况、法律依据及初步处理意见;

  7、案件经办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案情、处理依据、各委员意见、审理结论。

  8、复议委员会经过讨论的审理结论,形成审理纪要并报会议主持人审批;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纪要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年将未经委员会审理的日常复议案件向复议委员会通报一次。

  第十二条 本复议机关所属各直属局、区(分)局应依法按期提出答辩;复议决定撤消原处理决定、责令作出新的处理决定的,相关直属局、区(分)局应将重新处理的结果在一个月内报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因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办理程序参照本规程。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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