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3]7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14
摘要:纳税评估移交稽查准确率:当年截止本月稽查部门累计已查结反馈的纳税评估移交纳税人有问题总户数/年初结转的上一年度尚未查结反馈的纳税评估移交稽查纳税人总户数+当年截止本月纳税评估累计移交稽查纳税人总户数
组织布置对企业错误数据的修正工作;

  6、统计、归纳计算机初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分重点、分行业评估的要求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制定和分配对重点评估对象的评估计划和任务;

  7、纳税评估问题的认定处理,已审定问题的监督执行,向稽查部门移交需进一步查处的纳税人,接受稽查反馈结果;

  8、总结纳税评估工作,上报各种统计报表、总结材料和案例分析,通过总结分析评估结果及稽查结果和建议,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和提交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9、纳税评估档案管理;

  10、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纳税评估实施岗设在县(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税务所和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核评税科,岗位职责如下:

  1、根据纳税评估软件的初审结果,对重点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价分析,确定疑点问题;

  2、对重点纳税评估对象的疑点问题实施约谈举证;

  3、针对经约谈举证后仍不清楚的疑点问题,对重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调查或就具体问题要求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进行实地调查;

  4、对审核评析完毕的重点评估对象,区分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设在县(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所和城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岗位职责如下:

  1、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电子申报系统和填列有关报表,督促纳税人及时纠正错误申报信息;

  2、结合日常税源巡视,对纳税人申报数据和财务资料进行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有关部门;

  3、按照县(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核评税科的要求,对需进一步核实的具体问题到纳税人实地核实和调查;

  4、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条 申报征收岗应于受理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当日,分别通过CTAIS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接收纳税人报送的电子申报数据。纳税人电子申报数据接收完毕后,应将申报软盘退回纳税人;对因企业软盘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造成系统无法接收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报。

  第十一条 每月例征期间,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应通过纳税评估软件的查询功能,及时查找电子申报数据接收有问题的纳税人,并督促和辅导纳税人修正数据后进行二次报送,督促和辅导工作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县(市)、城区国家税务局信息管理人员应于每月13日,将当月防伪税控企业存根联报税数据、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据导入CTAIS系统。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应于每月月底前,通过CTAIS系统的查询功能或其它方式,将上月新认定、变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础信息,在纳税评估系统作增加、修改处理。

  第四章 计算机初审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应于每月13日,对采集进入纳税评估系统的各项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发现有漏报或报送不齐全、不准确的,应立即要求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督促、辅导相关纳税人于14日前补报、修正。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应于每月14日前对纳税人当期分行业平均税负率、行业运费(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比率进行数据测算,并完成计算机初审工作。

  第五章 人工评析

  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应于每月18日前确定当月重点评估对象。确定重点评估对象的方法如下:

  1、日常评估。根据计算机初审出的疑点问题,结合日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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