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3]7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14
摘要:纳税评估移交稽查准确率:当年截止本月稽查部门累计已查结反馈的纳税评估移交纳税人有问题总户数/年初结转的上一年度尚未查结反馈的纳税评估移交稽查纳税人总户数+当年截止本月纳税评估累计移交稽查纳税人总户数
理中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通过进一步分析判断后确定重点评估对象。

  2、行业或专项评估。按照分行业、分层次、分时间段、分重点的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管理情况确定重点评估对象。

  3、按照上级工作安排确定重点评估对象。

  4、根据稽查、管理部门反馈的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 每月1 8日至月底,对经计算机初审提示异常但未列为重点评估对象的纳税人,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应进行实地辅导。实地辅导的内容如下:

  1、对因报表填报口径错误造成指标异常的纳税人,应指导报税人员掌握正确的报表填报方法和填报口径,逐步提高纳税人填报数据的质量。

  2、对计算机初审显示“用金税工程抄报税金额测算企业申报的销售额是否正确”指标异常的企业,要查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对确实存在疑点问题的纳税人,应于发现疑点问题的当日填制《纳税评估线索报告单》(附件1)移交纳税评估综合岗。

  3、对实地辅导中发现的其他应转入重点评估的纳税人,也应填制《纳税评估线索报告单》移交纳税评估综合岗。

  第十八条 对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通过《纳税评估线索报告单》移交的有疑点问题纳税人,纳税评估综合岗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存在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的纳税人,应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填制《纳税评估移交单》(附件2)立即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2、对需进一步评估的纳税人列入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九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应于每月19日前,根据确定的重点评估对象打印《重点评估对象清单》(附件3),编制《纳税评估工作计划》(附件4),说明当月纳税评估的工作思路、

  确定重点评估对象的依据、工作安排等情况,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单位每月确定的重点评估对象原则上不低于纳入评估范围的纳税人总户数的5%。在此基础上,各市可根据所辖纳税人的规模合理确定评估比例。

  第六章 约谈举证与实地调查

  第二十条 纳税评估实施岗应于每月20日至次月1 0日前,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计划》的要求,完成对重点评估对象的约谈举证、实地调查工作。

  县(市)局政策法规科纳税评估实施岗直接进行约谈举证的户数,不得低于本单位重点评估对象的20%。

  第二十一条 纳税评估实施岗对重点评估对象进行约谈时,应提前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附件5),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约谈过程中形成《约谈举证记录》(附件6),并经税企双方人员签字;对纳税人出示的证据资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予以注明;对需要留存待审核的证据资料,应填写《举证资料签收单》(附件7)。

  第二十二条 纳税评估实施岗对经约谈仍不清楚的问题,可填制《纳税评估实地调查通知书》(附件8),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就相关问题到被评估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结束后,应制作实地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纳税评估实施岗对发现的疑点问题也可允许纳税人自查,由纳税人在3日内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附件9),并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实施岗需要就具体问题进行调查时,可向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发出《评估事项调查通知书》(附件10),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应于2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填制《评估事项调查反馈单》(附件11)向纳税评估实施岗反馈调查结果。

  第七章 认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评估实施岗完成对重点评估对象的约谈举证或实地调查后,应填制《评估认定结论》(附件12)的相关内容,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纳税评估资料移交纳税评估综合岗。

  第二十六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应于2日内对纳税评估资料和纳税评估实施岗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通过约谈,纳税人对疑点问题能够说明原因且证据充分的,报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进行归档;

  2、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纳税人发出《申报(缴纳)错误更正通知书》(附件13),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3、对存在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骗税嫌疑或拒不接受约谈、经约谈后举证仍不清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需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和定性处理的纳税人,纳税评估综合岗应在《评估认定结论》中署明意见,填制《纳税评估移交单》,连同《约谈举证纪录》、获取的证据材料和其它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稽查部门。

  第二十八条 稽查部门收到有关资料后,对存在虚开专用发票嫌疑的案源应在30个工作日内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的行为,填制《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附件14)传递到纳税评估综合岗;对存在偷逃骗税等疑点的案源应列入当月或次月的检查计划实施全面稽查,从实施检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实施工作,并于稽查审理处理完毕后5日内,将《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传递给纳税评估综合岗。

  稽查部门应针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纳税人易发生问题的环节等,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建议,一并反馈纳税评估综合岗。

  第二十九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对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应于认定处理后3日内制作并发出《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携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和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申报征收岗应于受理纳税人申报并开具缴款书或调减纳税人当期留抵税额的次日,填制《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报告表》(附件15)向纳税评估综合岗反馈执行情况,对未按期或未按

  认定结论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调减当期留抵税额的纳税人,纳税评估综合岗应及时通知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对评估完毕的重点评估对象的相关资料要及时进行整理,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纸质纳税评估资料按评估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

  第八章 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应对纳税评估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形成以下工作报告:

  1、按月形成纳税评估基本情况月报表,对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移交稽查检查的户数、稽查部门反馈的稽查结果等情况进行统计。于每月12日前报送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全市纳税评估基本情况报送省级国家税务局。

  2、按季形成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对季度内纳税评估工作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和稽查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日常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并对个案进行深入剖析,整理纳税评估典型案例。

  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与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应于每季末12日前报送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末15日前,将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与纳税评估典

  型案例报送省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十二条 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及主要成果、实践中好的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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