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3]7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14
摘要:纳税评估移交稽查准确率:当年截止本月稽查部门累计已查结反馈的纳税评估移交纳税人有问题总户数/年初结转的上一年度尚未查结反馈的纳税评估移交稽查纳税人总户数+当年截止本月纳税评估累计移交稽查纳税人总户数
考核情况等内容。

  典型案例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计算机初审情况、人工评析情况、约谈举证情况、认定处理情况、对此案的综合分析等基本内容,如移交稽查处理的,还应将稽查结果附后。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应按月对纳税评估发现及稽查反馈的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专题建议报告,报告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并据此确定纳税评估分阶段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

  第九章 目标考核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地市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考核;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县(市)、城区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考核;县(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税务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考核。

  各市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县(市)、城区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规范、评估手续是否齐全及评估资料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每年对所辖单位至少抽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 设置重点评估对象确定准确率、重点评估对象评估完成率、纳税评估查补税款占税收计划率三个指标按月对重点评估对象的约谈举证和实地调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公式如下:

  重点评估对象确定准确率:当月评估有问题的纳税人户数/当月重点评估对象户数

  重点评估对象评估完成率:当月已审结的重点评估纳税人户数/当月重点评估对象户数

  纳税评估查补税款占税收计划率:评估所属期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和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年度税收计划/1 2)

  第三十六条 设置纳税人报送电子申报数据接收准确率指标按月对纳税人报送电子申报数据的质量以及纳税辅导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公式如下:

  纳税人报送电子申报数据接收准确率:接收电子申报有问题的纳税人户数/接受电子申报纳税人总户数

  第三十七条 设置移交稽查纳税人查结率指标按月对稽查部门查处反馈纳税评估移交纳税人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公式如下:

  移交稽查纳税人查结反馈率:当年截止本月稽查部门累计已查结反馈的纳税评估移交纳税人总户数/年初结转的上一年度尚未查结反馈的纳税评估移交稽查纳税人总户数+当年截止本月纳税评估累计移交稽查纳税人总户数

  第三十八条 设置纳税评估移交稽查准确率按月对管理部门纳税评估后移交稽查的准确性进行考核,考核公式如下:

  纳税评估移交稽查准确率:当年截止本月稽查部门累计已查结反馈的纳税评估移交纳税人有问题总户数/年初结转的上一年度尚未查结反馈的纳税评估移交稽查纳税人总户数+当年截止本月纳税评估累计移交稽查纳税人总户数

  第三十九条 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在六项考核指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考核指标。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操作日期,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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