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3]72号 2003-03-1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目标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纳税评估工作机制,省局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包括信息采集、计算机初审、人工评析、约谈举证与实地调查、认定处理、工作总结、目标考核七个部分。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省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纳税评估管理岗,岗位职责如下: 1、纳税评估工作的推广、组织、指导、总结、考核和监督; 2、制定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3、修订完善纳税评估软件和指标体系; 4、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纳税评估管理岗,岗位职责如下: 1、纳税评估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考核和监督; 2、贯彻落实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制定和细化纳税评估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4、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计算机初审方案,对评估指标进行增减、组合,对权值、参数进行合理调整; 5、提出修订完善纳税评估软件和指标体系的建议; 6、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各种统计报表、总结材料和典型案例; 7、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城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纳税评估综合岗、纳税评估实施岗、纳税评估服务监控岗三个岗位。 第六条 县(市)、城区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税务所)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人电子申报数据的采集工作。 第七条 纳税评估综合岗设在县(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和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核评税科,岗位职责如下: 1、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 2、贯彻落实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提出修订完善纳税评估软件和指标体系的建议: 4、采集录入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数据测算和计算机初审; 5、运用纳税评估软件审核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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