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国税函[2003]587号 2003-12-09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6]20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1日起,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小型出口企业是指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出口企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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