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厦国税函[2004]122号 2004-08-10 税屋提示——依据厦国税函[2007]7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6日起,国税函[2004]862号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8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8月起各局应将每月申报的特准退税业务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在月后10天内,以Lotus Notes形式报送市局进出口处,以便汇总上报总局交叉稽核。今年1-7月出口企业已申报的中标机电、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等特准退税业务,各局要进行清理,将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数据,请于8月12前一并报送市局进出口处。 (二)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查无稽核结果数据或信息不符的情况,由进出口处负责收集,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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