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建生产线的税务筹划与风险防范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08-26
摘要:  一、筹划的政策前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和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该企业所购建的包括给料、粉碎、研磨、磁选、烘干及其易损的电机、传送带等在内的一整套自动化磁选生产线其各个子设备的使用寿命、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方式以及所适用折旧年限、折旧率和折旧方法都相同,因此,是可以合在一起作为一项固定资产入账的。

  3、在以往的固定资产入账时一般都是将能够独立完成一项经济任务或能够独立存在的一个自然单位的固定资产单独列作一项固定资产核算的,如一栋平房或楼房,一辆汽车,一艘船,一节车皮,一台车床、一架相机,一条自动化生产线等等。因此,上述铁精粉生产企业购建的自动化生产线其各个子设备不能独立分开使用,应该将其整个生产线作为一项固定资产入账。

  四、存在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虽然没有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有关划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条件废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已规定改建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应随时注意新标准(条件)的出台。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同时符合"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四条还规定:“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虽然目前税法还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但应该注意相关政策的出台。

  3、除以上政策风险外,还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业务问答〉的通知》(冀国税一发[1994]16号)有关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方面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在建工程”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因此,企业发生的修理费支出一旦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就表明通过此项修理已使固定资产满足了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或改建固定资产的条件,必须将其记入固定资产价值,其所耗用货物的进项税额就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在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进行会计处理时,首先必须弄清预计的修理工程是否满足了“改建固定资产”的条件,否则,就不能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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