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5]8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01
摘要:各区局应根据用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打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企业衔头发票印制通知书)》和《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审批发票清单》,然后交由深圳市国瑞印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印刷厂)排版、出样并核定发票价格。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83号        2005-04-01


各区局、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张贴通知做好宣传告之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票证管理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企业衔头发票(含清单)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申请使用企业衔头发票的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局)负责对所管辖经营业户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用票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能按规定报告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使用、结存情况;

  (四)全市统一印制的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或发票使用量较大。

  第四条 用票单位按照统一发票的基本联次和基本内容,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自行草拟发票式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用票的书面申请。

  第五条 用票单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企业衔头发票印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设计的印有企业名称的自拟格式发票式样。

  第六条 企业衔头发票式样的具体要求

  (一)发票式样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章)等;

  (二)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三)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刷,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刷;

  (四)发票票面不得加印带有用票单位(商品或劳务)广告宣传色彩的字句或图案。

  第七条 各区局应根据用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打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企业衔头发票印制通知书)》和《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审批发票清单》,然后交由深圳市国瑞印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印刷厂)排版、出样并核定发票价格。

  需要审核的内容:用票单位应符合申请自印发票的条件;发票的使用范围与用票单位的经营范围、方式要一致;发票面额(最高限额)与用票单位的经营规模要一致;单次申请印制发票的数量不能超过半年的使用量。

  第八条 经用票单位校对并签名确认票样和印制价格后,印刷厂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将发票信息(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核定价格)通过CTAIS入库到主管区局发票库房,并通知用票单位持《发票票样及价格确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结算发票工本费。

  主管区局发票供售部门核实最终确定的票样后,按核定的价格通过银税联网向用票单位收取发票工本费缴入国库,并打印《发票领购簿》,企业衔头发票的发售情况须每天对帐,《验旧供新表》应单独按月装订成册。

  印刷服务中心每天查询打印《企业衔头发票销售情况统计表》,确认用票单位缴费后,按规定的时间印制发票,每天的《企业衔头发票销售情况统计表》应按月装订成册。

  第九条 印刷厂必须严格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数量印制发票,未经税务机关同意,不得自行更改其中的任何一项内容。

  第十条 发票印制完毕后,印刷厂通知用票单位领取发票,用票企业凭发票工本费银行缴税回单和《发票领购簿》到印刷厂领取发票。发票实物必须当场清点、查验,确认无误后签收。印刷厂必须定期向市局票证管理所报告企业印制发票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各区局的发票供售部门和印刷厂应于每月5日前打印上月的《企业衔头发票销售情况统计表》,做好企业衔头发票情况统计工作。市局票证所根据每月的《企业衔头发票销售情况统计表》,按实际结算价格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印刷费划给印刷厂。

  第十二条 用票单位在使用发票时如发现有缺联、装订错误等质量问题,应及时持书面报告及有问题发票向市局票证管理所报告,票证管理所查验后应及时报印刷厂,由印刷厂检查原因,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用票单位申请印制使用的企业衔头发票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半年用量,期满前一个月,用票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下一次的印制发票申请。

  第十四条 开具企业衔头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时限、顺序、逐联、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开具企业衔头发票(电脑版衔头发票),需具备计算机记账能力,能通过计算机实现企业衔头发票的数据录入、导出和数据查询统计等功能。

  第十六条 用票单位每个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衔头发票的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七条 用票单位必须对企业衔头发票建立专人保管、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确保发票安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