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添加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329号 2005-07-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购进饲料添加剂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时如何计算销项税额的请示》(珠国税发[2005]76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的规定,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企业购进饲料添加剂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适用13%税率的,在销售时都必须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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