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7]139号 2007-03-13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用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38号)要求,省局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启用《河北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河北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种类代码 新版《河北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票样附后)为三联百元版48K。手工版代码为113000742131,种类代码为28136;电脑版代码为113000742231,种类代码为28237,由省局数据处理中心统一维护于征管信息系统中,各级国税机关依此对《河北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进行调拨、发售、查询等管理。 二、《河北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印制 《河北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区域码为1300,发票号码为全省统一顺序号,省局按码段调拨各市。各市局每年第四季度报送一次全年用量,省局原则上一年印制一次。今年省局比照去年发售数量一次印制全年的使用量。 三、《河北省××市收购发票》的使用 《河北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启用后,《河北省××市收购发票》专用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各市要精确计算本单位此类发票的库存和季度发售数量,作好二季度印制计划,以免造成浪费。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使用新版发票对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河北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计划统计、调拨、发售和使用管理及旧版发票的清缴等项工作。各市局要加强对旧版发票的清缴工作的监控。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0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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