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期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2021-02-26 为确保及时确认灵活人员当月缴费记录,切实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规范管理的要求,现就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期调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调整内容 从2021年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当月社保费的征收期调整为当月1日至27日,当季度的社会保险费可于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27日前缴纳,全国或我省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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