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了,新疆税务局提醒您关注下列事项,尽享税收政策红利,防范涉税风险。 一、关注年度申报表的变化 为优化纳税申报,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涉及以下表单及行次: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便利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计算,将该事项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用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二是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五)《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调整“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人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 (六)《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二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七)《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一是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八)《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 二、关注新政策的实施 (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是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三)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四)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及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三、关注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四、关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2021年度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新疆喀什、霍尔果斯开发区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关注您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部条件,如果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请您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防范涉税风险。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您需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依法依规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留存备查资料保留10年。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处理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六、关注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 您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支出应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属于特殊情况的,应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关注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关联关系 填报年度申报表时,请准确填入相应栏次数据,不得随意合并栏次数据或在“其他”栏次填写。 填写报表时请关注报表内、与税种的业务关联性,避免同一业务填报口径不同的问题。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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