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法律依据 2、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关于征收标准 2、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综[2010]98号 三、关于计征依据 财税[2005]25号,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关于内外资企业统一时间 财税[2010]103号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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