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备案类还是审批类?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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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2-25
摘要: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第二条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第二条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规定: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请问,监狱劳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备案类还是审批类?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监狱劳教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国税函[2009]255号文第二条中规定的国务院明确的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审批管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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