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未完工前,因为违约将已预售出的房子收回,并支付购买方违约金,请问违约金可否作为营业外支出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 12.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回已预售的商品房并支付的违约金,属于按经济合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属于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该支出为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会计科目,6711 营业外支出: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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