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法税[2011]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予调整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1-21
摘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利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予调整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失效]

新财法税[2011]54号        2011-11-21

税屋提示——依据新财法税[2023]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23年9月26日起全文失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利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l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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