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予调整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失效] 新财法税[2011]54号 2011-11-21 税屋提示——依据新财法税[2023]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23年9月26日起全文失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利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l1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