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超市和商场为了解决融资问题,往往发行各种对外销售的购物卡,持卡者在销售卡和持卡者在购物过程中存在不少税务风险。如果不重视这些税收风险的防范,则会给商家和购物卡者带来补缴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为了使广大的商场、超市和购卡者从源头上识别购物卡的税收风险,并及时对症下药,笔者对购物卡的税务风险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控制措施。 具体分述如下: 2、购物卡买卖双方纳税申报环节中的税务风险 如果发卡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基于此,发卡企业在收款后向购卡人开具发票的,必须于次月申报纳税。 然而,大型超市均采取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内。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由收银员操作POS机下货及收款。当收银员下班后将全部现金交超市内部金库。内部金库依据计算机系统反映出的该收银员应收款项数额收取货款。当收银员交给金库货款多时,由金库将多收部分退还收银员。当收银员少收货款时,金库要求收银员必须补齐应收款项金额。目前超市的现状是,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作为税务部门“以票管税”已在超市失去实际意义,导致部分超市未严格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售卡收款开票后不作销售处理,而是等持卡人实际购货时才作销售处理,人为延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发卡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卡企业虽然收到了款项,但由于购物卡尚未使用,发卡企业并未提供应税服务,因此并没有达到法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但是,实务上购卡人在支付款项时都会要求发卡企业开具发票,而一旦开具了发票,即使未到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机关也会要求发卡企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点是购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费用税前扣除上。 购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费用税前扣除上的税务风险体现三方面: (2)售卡单位售卡时往往规定:本卡售后不记名、不挂失、不退换、不提取现金、不记息、丢失不补,并同时规定了使用期限。而持卡人在消费时不一定一次将卡内金额消费完毕,有时卡里剩下较小金额时,持卡人就不处理了,也有人将卡丢失,这一部分无法进行消费的金额便成为发卡人的额外所得。聚少成多,绝大部分发卡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该部分额外所得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转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消费购物卡的同时很可能要求发票。一般持购物卡购物后,超市不给开具发票(因为超市在卖卡时已经给开过了)。但是经有些人与超市协商或力争后,超市也可能给持卡购物的消费者开具零售发票,少数人正好钻了这个空子,花了购物卡还能回单位报销。买完东西又收回钱,等于取得了双倍的收入;对单位而言,假设购买购物卡时已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给个人报销时又可以重复列支,以零售发票入账,无形中虚增了费用,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3、购物卡最终消费者个税扣缴的税务风险。 二是企业如果将购物卡用作礼品赠送,那么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代缴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如果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可能会遭到税务部门的处罚,消费者也有可能被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集团购买某些商场的购物卡,往往能够得到按购买金额一定比例返还的“优惠”。至于这种优惠是否以回扣方式取得,是否体现在发票上,最终落入谁的腰包,只有商家和经手人心里清楚。对于这笔收入,从中受益者很少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控制策略 第一,对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的,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并且普通发票上注明为购物卡支出,同时规定购物卡在购物环节不得再开具卷式发票。 第二,发票开具必须逐栏逐项填写完整,办公用品等品名是一个属概念,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货物名称,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填写这些品名。对笼统地开为劳保、办公用品、日用品等的,要求其附列具体明细清单。 第三,加强对超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流向进行追踪,对接受相关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加强审核,从企业的实物流向防止税款流失。 第四,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税收管理员业定期对超市POS机的收银数据、上传数据、申报数据和企业的开票数据进行分析、评估,以减少和杜绝因购物卡所导致的税收风险。 ——中国财税培训师肖太寿博士
年终购物卡相关财税处理政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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