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小C最近遇到了一个令人苦恼的问题: 他们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产生了大量的销售佣金,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保险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其余超过收入5%的部分的佣金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小C看着剩下的佣金想着如果这部分也可以在税前扣除该替公司节约多大一笔钱啊! 于是乎,小C带着问题找到了小必,聪明的小必为小C提出了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方法一 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企业则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将原本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佣金转化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避免了佣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问题。 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在实务中,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是由劳务派遣方还是用工单位发放。但是,无论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发放派遣人员报酬,都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方法二 利用短期兼职、实习等方式招纳营销人员,并以“基本工资+提成”的方式给兼职人员发放劳务报酬。这样就利用将“销售佣金”转化成“劳务报酬”。而劳务报酬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全额扣除。 小必总结 上述两种方法都是将《通知》提到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转换成了雇员及代理人等形式,使得佣金披上了“服务费”、“劳务报酬”的外衣,让企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上仅是讨论佣金的所得税问题,实务中不能只考虑一点,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方面,例如其他税费影响,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提前做好整体算账才能真正实现税收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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