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第一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费(基金)项目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字[1997]第858号 1997-11-18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现将我省第一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凡未列入国家级和省级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一种照章征收营业税。 附:安徽省第一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地方税务法令第8期第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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