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和项目公司究竟谁才是纳税主体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阚歆旸 人气: 时间:2021-06-18
摘要:如果企业能够在签署合同前更加重视税务问题,并在合同条款的拟定环节提前予以考虑,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困扰。

  2014年3月初,我公司与N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进行N市某片区城市项目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X万元。随后,我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协商,合作投资N市某片区城市项目,并以三方注册成立的N市丁公司为项目投资主体,执行该项目,约定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30%。2014年3月中旬,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向我公司支付对应投资款项。这样,我公司先期垫付的投资资金全部回笼。

  出于各种原因,N市政府违约,N市某片区城市项目无法推进。经诉讼,N市政府赔偿了我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投资本金以及各种损失,并由我公司代收。考虑到乙公司已于2018年注销,经协商,同意由S先生作为权益主体,承继乙公司权利。丁公司目前尚未注销。

  最近,S先生和丙公司都提出,除本金外获得的赔偿,应该先按出资额分配,然后各自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完税。我关心的是,扣除三家公司投资本金的补偿收入,究竟应该如何纳税?是“先分后税”还是“先税后分”?不同的处理方式下,我公司分别应该履行哪些法律责任?又需要注意哪些合规事项?

  北京市A公司财务经理 白女士: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社会的贡献。回答白女士的问题,关键在于确定赔偿金的归属权,从而确定纳税主体、厘清纳税义务和扣缴责任。

  核心问题:究竟谁是纳税主体

  从白女士的提问看来,丁公司为该项目的实际执行单位,A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是丁公司的股东。从理论上讲,N市政府返还的款项,是对建设项目的补偿,即对丁公司的补偿。德勤中国的税务专家表示,从目前的信息看,与N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主体是A公司,但不能因此就简单判定A公司是纳税主体。纳税主体的确定,可能还需要更详细的信息。

  基于此,记者到白女士所在的北京市A公司进行了进一步采访,发现A公司与N市政府的合作协议中有一个细节:A公司指定其组建的项目公司执行协议,享有协议项下A公司的权利,并履行A公司的义务。

  对此,北京神州税道税务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吴东明分析,实务中,考虑到经营、建设风险,政府更倾向与资质、信誉好的大型企业合作,而且在N市政府与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作为特设项目公司的丁公司并未成立,并没有丁公司这个法律主体。因此,A公司与N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是必然的选择。但是,基于合同实质分析,N市政府与A公司的合作,本质上是丁公司与N市政府的合作。基于此,丁公司应该是整个业务处理的核心,是实际的业务承载主体,也应该是这个项目相关纳税事项的关键法律主体。

  山东德衡(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瀚钧表示,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丁公司具有独立财产权,项目所获的收益属于丁公司所有;同时,合作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让渡条款,初步证明了丁公司与N市政府的合作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丁公司是纳税主体。“如果丁公司与N市政府后续还签订了补充合作协议,或另行签订合作协议,那么得出这个结论的理由就更加充足了。”姜瀚钧说。

  有关专家表示,N市政府的补偿应作为丁公司的应税收入,抵减丁公司的损失,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A公司、S先生和丙公司是否缴纳税款,由丁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决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免税收入。丁公司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对收益进行分配时,A公司和丙公司收到丁公司的股息、红利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丁公司应履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为S先生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充分证明丁公司与N市政府的合作关系,那么该案件的纳税主体并非A公司,而是丁公司。整体来说,需要“先税后分”,A公司作为股东,需及时了解丁公司存续或注销情况,确定后续缴税情况。

  延伸探讨: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

  还有专家提出,丁公司如果已经进入清算程序,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明确清算所得,并就剩余资产分配进行适当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在此基础上,A公司、丙公司和S先生,可能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相关规定,就各自的投资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德勤中国的税务专家提示,如果A公司、丁公司与N市政府未签订具体补充协议,或无法从法律上证明丁公司与N市政府存在实质上的合作关系,那么A公司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纳税主体。此时,A公司需要将N市政府的补偿款抵减各项损失,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在向S先生、丙公司支付款项时,需要根据三方投资合作协议的具体条款,确定相关缴税事宜。

  虽然白女士的提问只有寥寥数语,但是实际业务可能会十分复杂。德勤中国的税务专家建议白女士,结合A公司与各合作方的具体合作协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以防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举一反三:前置考虑税务问题

  “经济业务实质决定纳税义务。”吴东明表示,税法规定清晰、明了,通俗来讲,钱归谁、谁就应该缴税。如果企业能够在签署合同前更加重视税务问题,并在合同条款的拟定环节提前予以考虑,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困扰。

  吴东明说,A公司代为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况,实务中并不少见。例如,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营的初始阶段,房地产公司的总部往往会直接参与“招拍挂”拿地,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这种情况下,在项目公司成立后,总部就应该及时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协议,将合作项目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过渡给项目公司,以确保权责利的及早统一。

  姜瀚钧表示,在大型复杂项目操作过程中,明确、独立的合同是决定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实际情况允许的前提下,项目公司最好与政府另行签订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项目公司和政府之间的合作事项,项目公司应单独承担义务,避免因项目公司的决策失误,导致股东或者其他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针对有多种合资、合作关系的项目,作为实际项目主体的项目公司更应明确各投资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基于合作协议,项目公司在工商登记时,确认各投资方的股东身份;对于非法定股东大会表决议定事项,尽量明确具体的表决方式。例如,对于重大工程,重大人事变动等非法定表决事项,明确赞成的表决权占多少时,确认事项通过。

  “事先考虑周全、书面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是企业最好的自我保护,也是明确税务职责、规避税务风险的最好方法。”吴东明说。

  ■主持人:阚歆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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