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空间 (十九)完善中小企业用房用地机制。建立以房招商、以房养商新机制,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参与旧工业区改造、购买改造用房等多种途径,优先利用现有产业用房空间满足发展需求。企业在市高新园区、产业集聚区及其他政府优惠出让土地上建设的办公及生产经营用房,可以出租的,应优先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市规划国土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二十)各区(新区)优先解决上市中小企业总部落户。对没有自有总部的已上市中小企业,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上市中小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应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在3个月内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原则上1年内予以解决。对于暂时未能解决总部用房用地的上市企业,企业所在区(新区)应对企业总部租用办公场地的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国土委、经贸信息委) (二十一)统筹协调解决上市中小企业总部用房用地。市上市培育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上市中小企业总部落户我市工作。已上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确实无法解决企业总部用房用地的,由市上市培育工作主管部门梳理汇总,协调市产业和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确保上市企业扎根深圳发展壮大。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政府租赁或购买的符合条件的工业厂房、政府回购的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用于解决上市中小企业总部落户需求。(市经贸信息委、规划国土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二十二)积极解决上市中小企业募集资金落地。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上市中小企业募集资金投资深圳,对申请在我市新建和扩建的募投项目,经用地单位在我市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后,由市产业主管部门在2个月内提出意见。符合落地条件的,纳入产业用地供需平台中的产业项目库,由市土地主管部门采取用地预申请的模式组织供应,原则上2年内予以解决。市、区(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上市企业园区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土地二次开发尤其是旧工业区改造,在产业用地规划中优先考虑上市中小企业的需求。(市规划国土委、经贸信息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六、健全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三)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深入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降低创办企业的门槛和成本。在整合改造提升旧工业区、闲置厂房、商务楼宇、创业园区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功能完备、运作规范的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引导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在小微企业集聚区和创业基地设立辅导中心。联合高校和各类科研机构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发布平台,联合创业服务机构建立一站式创业咨询服务平台,建立初创企业、创新型小微企业与天使投资的信息对接平台。继续办好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大赛获奖项目落户深圳。研究出台鼓励支持大型企业、上市公司高管等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资源、拥有核心技术的人才进行创业的措施。(市经贸信息委、市场监管局、科技创新委) (二十四)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政府指导监督、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建设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十二五”期间完成1个总平台和15个分平台的枢纽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互通。推动建设一批面向小微企业服务的信息化应用服务平台和卓越绩效示范基地。发起成立中小微企业服务联盟,聚集300家以上专业服务机构充实服务网络。认定扶持一批市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我市服务机构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各级示范平台要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市经贸信息委、市场监管局、深圳海关、各有关单位) (二十五)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与政府的信息对接,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宣讲、权益保障等更多及时周到的服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指导和协调,研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市经贸信息委、深圳海关、各有关单位) 七、优化中小微企业服务 (二十六)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市区联动的工作机制,全面统筹协调中小微企业发展。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经贸信息委、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二十七)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顾问制度。聘请国内外著名企业家、经济学家、管理咨询与创投机构专家等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知名专家学者作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顾问,探讨研究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趋势方向和路径,创新发展机制。(市经贸信息委) (二十八)健全中小微企业统计监测机制。加快完善市区联动的中小企业分类统计、经济运行监测与发布机制。市有关部门应指导推动各区(新区)逐步建立对中小微企业的分类统计和数据定期发布制度,完善全市中小微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研究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识别标识,方便各有关机构更加清晰、便捷地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分类支持。(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经贸信息委、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八、附则 (二十九)本措施所适用的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并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根据各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企业的标准。 (三十)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新闻解读稿—— 深圳市发布的上述通知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这意味着深圳的小贷公司终于在税收上获得了金融企业的待遇,困扰小贷公司的定位不明、身份尴尬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据深圳小贷行业人士介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不明、身份地位不清的问题,使得小贷公司无法享受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得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也不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公告的规定,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只能按照一般企业的办法纳税。这已经严重制约小贷行业健康发展。 事实上,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这三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信贷业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相同,希望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创新型金融组织的性质。据深圳市粤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深圳小贷协会自成立以来,更是把解决小额贷款行业税收问题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服务项目来抓,希望能争取政策支持。 如今,随着《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的下发,通知中第十八条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进一步界定了小贷公司的性质,减轻了小贷公司税负,有利于小贷公司发展。 深圳市粤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方映慧介绍,“小贷公司在全国各地所面临的税收政策不统一,有些省市(如江苏)的小贷公司的征税标准是参照当地农信社的征税水平来制定的,大多数地方的小贷公司税收目前还是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粤商小贷方映慧强调,“深圳从政策上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了参照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体现了深圳的创新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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