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13]56号 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07
摘要:制定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的具体措施,发挥我市上市公司资源丰富的优势,鼓励上市公司对其产业链关联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并购,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并购重组的方式走资本市场发展道路,支持中小微企业之间通过合并重组加快做大做强。

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府[2013]56号        2013-06-0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切实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加快做大做强,为我市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夯实基础、提供动力,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一)提升产业层次。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大力支持优势传统产业中小微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手段向高端化发展。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中小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升级涉及的备案、结转手续、设备检验等提供便利。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能中小微企业。(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深圳海关)

  (二)提高发展质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工艺改进、检测检验、认证认可、技术攻关的扶持,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打造知名品牌。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实施管理咨询项目和信息化应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探索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新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诚信奖惩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对高信用中小企业给予高级别通关待遇等奖励。(市市场监管局、经贸信息委、深圳海关)

  (三)夯实创新基础。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帮助中小微企业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加快建设一批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对接合作搭建平台,支持双方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进一步强化科技孵化器和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的创新支撑功能,重点为初创期科技型和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市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

  (四)开展创新帮扶。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帮扶计划,通过创新帮扶模式、建立帮扶激励机制,促进高校院所、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等各类社会创新资源与中小微企业进行服务对接,支持建设若干创新帮扶示范服务平台。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重点帮扶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等服务,培育中小微企业成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市场监管局)

  (五)强化人才支撑。提升企业家培训的规模和层次,重点培养企业领导者和高管的创新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国内外行业领军和高层次人才,鼓励大中型企业为配套小微企业培训专业人才。为中小微企业培养质量、标准化、检测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行业紧缺人才提供免费培训。将更多中小企业纳入人才安居工程范围,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鼓励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对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规划国土委、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二、扶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六)实施梯度培育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中小微企业梯队建设,以创新型小微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国家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企业为基础,逐步培育扩大梯队规模,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需求制定针对性强的扶持政策,打造“标准化扶持”加“个性化服务”的模式,每年推动一定比例的企业进入更高层次梯队,促进重点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科技创新委、市场监管局、规划国土委)

  (七)推动并购重组和集约化发展。制定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的具体措施,发挥我市上市公司资源丰富的优势,鼓励上市公司对其产业链关联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并购,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并购重组的方式走资本市场发展道路,支持中小微企业之间通过合并重组加快做大做强。实施产业链配套计划,建立健全各类产业链服务平台,通过推动产业链整合发展、商业模式创新和中小微企业协作发展,提升中小微企业专业化和集约化发展水平。(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

  (八)加强政府采购支持。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市、区两级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的预算比例不低于30%,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九)加大对开拓市场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组团项目赴境内外参展,鼓励中小微企业以行业协会或行业龙头企业为主导建立联盟协同开拓市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自行参加境内外重点综合性展会和专业性展会的资助力度。加快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深商e天下”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国别投资环境信息库、境外合作项目库等公共信息服务。改善通关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24小时预约通关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便捷通关措施。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凡符合退税规定、单证齐全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批。(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深圳海关、深圳国税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预算规模扩大为2亿元,各区(新区)要安排配套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市、区(新区)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年资助小微企业的数量比例不低于60%,其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提高受资助中小微企业的数量比例。(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交通运输委、文体旅游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十一)依法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投入一定资金,设立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管理运作,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市创投办、财政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地税局、深圳国税局)

  (十二)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按规定免征印花税。(市地税局、深圳国税局)

  (十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减免缓征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取消我市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发票工本费,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浮20%。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经贸信息委、地税局、深圳国税局)

  四、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四)拓宽融资渠道。深化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引导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各类交易市场挂牌交易。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鼓励保险资金购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等。积极推动商圈融资、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典当融资等融资模式。(市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金融办、前海管理局、深圳银监局、深圳保监局)

  (十五)完善贷款增信与风险补偿机制。按照政府增信、企业联保的原则,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与补偿机制,与重点民营企业池共享财政增信与补偿资金,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重点解决中小微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融资问题。发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引入保险公司分担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深圳保监局)

  (十六)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在落实银监会小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的基础上,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其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进一步加强银企信息交流与合作平台建设。通过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加快做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积极开展股权、应收账款、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保单等多种方式的质押贷款业务。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规定比例的商业银行,给予增设同城支行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等激励。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放宽至5%。(深圳银监局、市金融办、经贸信息委)

  (十七)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引导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更多地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其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发行,鼓励担保公司参加小微企业集合担保信贷计划和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和免征营业税政策。对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贷款的担保费给予一定补贴。(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地税局)

  (十八)发挥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引导民间资金通过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途径实现规范化、阳光化发展。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进一步研究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天使投资发展,积极争取村镇银行试点名额。(市金融办、经贸信息委、财政委、深圳银监局、地税局)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