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发票 纳税人该受何种处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3-09-16
摘要:一、纳税人成本费用支出未取得发票后果很严重: (一)、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所得税前列支。从某种意义上说,本规定等同于处罚,而且是很严厉的处罚。 (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老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有二: 1...

附: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6/id/524623.shtml

未开发票拒付款 法院判决不支持(2012年6月18日)

收了货物拒付款,理由只因未开增值税发票。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当庭判决被告某纸业公司给付原告王某货款65000元。

2010年4月份开始,原告王某向被告某纸业公司销售烟煤,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2011年5月,经双方结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7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盖有其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证明一份。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又给付了部分货款,尚欠65000元货款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以原告未开增值税发票而拒付货款。无奈,原告遂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纸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约定卖方必须出具增值税发票为买方的付款条件,则原告给付发票的义务不属于主给付义务,而属于从给付义务,且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这一主给付义务不能构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告应向被告出具发票,被告在给付货款后,如原告不履行出具发票的义务,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或向有关税务机关投诉,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郑州法院网http://zz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8847

能否以拒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中牟法院 周文中 杨景慧                       2011-12-30 11:01:37

    在民事诉讼中,对方拒绝开具发票能否成为另一方拒付货款的理由,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发票为一方收款的附随义务,如在合同中写明如收款方不开具发票则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等字样。在此情况下,双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若一方不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另外一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二、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特殊约定,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该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在买卖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开具发票虽属于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但其并不导致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果。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须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3、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须对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据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的对等给付,其中当事人的互负债务,要求双方债务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而开具发票这一从给付义务与付款这一主给付义务并不能构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与付款构成相应对价的是向付款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等。

    同时,付款方要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是有违一般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因为发票作为一种直接债权凭证,在一般交易习惯当中,均是在对方付款之后再根据所付款项的具体数额予以开具的。因此,笔者认为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未出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但笔者并不否认,不开具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付款方在付款后可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取得发票的合法权益。

新华网http://www.hq.xinhuanet.com/news/2003-02/13/content_214838.htm

房东不开发票租户拒付 法院:不予支持应付租金

新华网海南频道2月13日消息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我国规定交易时禁用白条,一定要用发票。海南省琼海市一青年在不能拿到发票的情况下,拒付房租。税务机关虽对房东开白条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但法院也判决该青年不付租金为违反合同。

租客:见到发票才付租金
2000年,家住琼海市谭门镇草塘村的周健相中了人民路的一间铺面,欲从事饮食经营。周健与房主陈世坤达成协议并签订了铺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周健如数交清了前两年的租金,并分别于2000年5月11日和2001年5月13日收到了陈世坤开具的两张白条收据。在收到第二张收据时,周健提出要正式发票。陈世坤觉得可笑,拒绝了周健。

就在双方发生争执后不久,周健手持两张白条收据走进了地税局的大门,举报了陈世坤未按规定申报税款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陈世坤进行了严肃查处。至此,陈世坤、周健虽然常谋面,但两人关系已形同水火。

房东:拿不到钱诉诸法律
去年5月12日,依合同规定,周健该交纳第三年的铺面租金了。陈世坤上门催讨,周健提出,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发票。翌日,陈世坤再次来到铺面,将一张书面租金催收通知书递给周健,限令他在当月18日前交清租金,否则按合同有关规定解除合同,收回铺面。  

收到书面催收通知后,周健仍不为所动,任陈世坤怎么催讨,他还是只认一个死理:一手交钱一手交票。5月25日,陈世坤决定诉诸法律,要求法院依法解除与周健的铺面租赁合同,并判令周健交清租金。

法院:应按合同付租金
接到传票的周健心中十分坦然。他认为索要发票是每一位消费者的权利,开具发票更是陈世坤的义务,自己坚持一手交钱一手交发票无可厚非。周健请求法院认定陈世坤白条收款的行为违法,并依法驳回陈世坤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周健、陈世坤所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周健不能以陈世坤不给付租金发票作为抗辩合同协议款的理由。陈世坤用白条收取现金,未按规定申报税款的违法行为,经周健举报,已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作了处罚。周健请求确认陈世坤白条收款的违法行为不是本案的范围,故不予支持。周健拒付租金的行为违反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其拒绝解除合同的理由与本案相符,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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