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地区经营须设立法人机构,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重复纳税的问题。 近期举办的2013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上,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司长常晓村向《每日经济新闻》透露,商务部正与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有关部委进行磋商,以解决此问题。 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伟告诉记者,企业反映地方要求设立法人机构,是指地方要求企业设立子公司而非分公司。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换言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具法人资格,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实际上就是统一纳税,和分散纳税的问题。”常晓村说。 刘伟认为,分散纳税对于地方是有好处的,而统一纳税更利于企业自身。例如一家总部在北京的公司,其设立在其它地方的分公司的经营额,可以统一到北京来纳税。“企业可从中减少双重纳税,或者不同层次税种的纳税的行业障碍。”刘伟说。 常晓村透露,商务部正与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磋商解决上述问题。 此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物流业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的政策建议》中也提到,建议取消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允许集团型企业统一纳税。 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建议,在跨地区企业经营纳税方面,各地之间应该建立一个税收分缴机制。“如果这种机制能够建立起来的话,那么重复纳税可以解决。”赵萍认为,这个问题解决后,对于打破地区封锁是个利好。 除了这种措施,常晓村认为,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 例如对外地产品设定歧视性收费规定问题;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单位或个人购买指定的产品或者阻碍外地产品进入;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出;以及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力度,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的问题。
总分机构财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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