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一般采用间接计算法,即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与税收法规规定的项目范围不一致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扣除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不一致应予以调整的金额。 项目范围不一致的调整及其账务处理 会计与税收项目范围不一致主要有七大项,并据此分别计算“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下面以减计收入为例,说明会计与税收项目范围不一致引起的调整及其账务处理。 减计收入,是间接税收优惠。对企业某些项目的收入减按一定的比例计入收入总额,而对其成本则正常扣除,企业不仅可以减少在这些项目上的税收负担,还可以减少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2013年,某公司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0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损失、税金等允许扣除的费用为8000万元。假设该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该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0×90%-8000)×25%=250(万元) 会计上将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而税法规定可按收入的10%减计,这是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所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如属国家法定减免的可不作账务处理,而直接将税前利润变成税后利润。汇算清缴的结果不管是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减免的所得税体现为增加企业的税后留利。但须注意,如果减免的所得税是有指定用途的政策性减免,则应该将减免税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 扣除标准不一致引起的调整及其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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