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示快速消费品行业税务合规和实务难点问题
来源:铂略
作者:铂略
人气:
时间:2014-04-27
摘要:现在快消品企业不做促销活动是不可能的,但是很多促销活动的税务处理是否合规却没有一个明确标准。 来自某知名快消企业的Tony发言说,...
“现在快消品企业不做促销活动是不可能的,但是很多促销活动的税务处理是否合规却没有一个明确标准。”来自某知名快消企业的Tony发言说,“和超市打交道也是件让人很头疼的事,他们收各种各样的费用又开不出我们想要的发票,给我们在会计做账和报税的时候都带来了很多麻烦。”
随着快速消费品行业(即FMCG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在消费者中稳固品牌增加销量,经常会进行各式各样的促销活动,如计算积分、赠送礼品、参与抽奖等都是非常常见的促销方式。伴随着五花八门交易模式的出现,其背后产生的营销费用在事后的税务处理上也变得非常复杂。
铂略咨询(Linked-F)十月在上海举行了一场FMCG快速消费品行业税务热点问题探讨的研讨会,由来自商场及超市、快消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嘉宾分别从各自的视角为Linked-F会员分享了他们的经验并给出相关的建议。
“所有交易的分析都应该从法律上交易安排的权利义务开始思考,再结合交易的实质及会计处理的证据进行综合考量。例如快消行业常见的积分就有很多种形式,有消费积分,也有奖励积分;积分在约定时会有不可撤销的形式,也会有附加条件的。在法律意义上,不同积分的产生和最后的给予都有不同的法律形式。”来自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叶永青先生分享了他作为税企沟通桥梁的感触,“在实际操作时,大多数财税经理人都能做到查阅相关的文件,但是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业务如何处理?是认定为没有相关规定,还是根据原则进行类推?这是产生税企争议的常见原因。”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规定抽奖活动必须由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操作难题就在快速消费品行业的财税同行中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让顾客在获取奖品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长期以来的商业处理惯例还容易引起客户反感。而且,根据目前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而事实上顾客往往不愿提供,这对企业实际操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铂略咨询研究员朱滢瀛谈到“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主要有二,一是根据业务性质明确是否属于不应征收个税的情形;二是在属于征税情形时,在合规前提下找出便捷可行的操作方法。”叶永青建议,“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如果以折扣折让的方式赠送礼品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这是买卖关系的一部分,并不构成个人所得的情况。如果是单独兑奖,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建议企业在抽奖时采取人人有奖的制度,与税务局解释时就可以表明这并不存在区别和偶然所得的情况。如果在随机项下,不存在基础性交易,即没有买卖行为,那么所有的赠送都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 来自知名快消企业通用磨坊的财务经理崔雷先生对于个税的代扣代缴问题补充到,“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目前的申报操作是需要身份证号,因此常见的做法是以一个人的名义全部汇总缴纳。而我们的做法是,小额的个人所得税由每家店的店长汇总申报,比较大的金额,在活动中就明示需要消费者自己承担个税。”
折扣问题也是快消行业财务经理人头痛的根源之一。由于大型企业往往对管理层按照公司年度销售额进行考核,因此管理层对经销商也往往会给予年度折扣,即达到特定金额后对全年货品单价进行下调。而这与目前增值税法上按照每一单销售额计算折扣的方法南辕北辙。根据相关的规定,企业应开具负数发票(红字发票)来调整价格。而红字发票由于会减少企业缴纳的税金,因此属于税务机关严格管制的操作,不仅手续繁琐,工作量极大而且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质疑。来自前乐购超市的税务总监的戴先生说,“面对这样的情况,我给的建议是,如果可以分期,就尽量分摊在之后几期的销售中,且不要一下给太大的折扣;同时,企业在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时候,需要有法律文本和内部的交易安排的文档作为支持;不过企业还是应适当减少事后折扣,鼓励使用即时折扣,或者按季度跟踪销售额并用预估的方式先给出一定的折扣,再在年底的时候进行调差。”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