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用合作社可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农民专用合作社,某一般纳税人购买甲公司生产农产品,想让甲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可否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分析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农民专用合作社销售本社会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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