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2014-10-3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2%;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本征收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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